护理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器材借用、损坏、赔偿制度

新闻作者: 信息来源:原创 发布日期:2022-03-21

  1.借物制度:

  (1)固定资产范围之内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,如外单位(关系单位)借用,

  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的情况下,由实验室同意,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借,并

  办理借还手续。

  (2)一般仪器设备(800 元以下)原则上不外借,因实验教学使用率较高,

  以免影响教学。

  (3)一般消耗物品,如酒精、棉签等物品的借用,应注意数量及无菌灭菌情

  况,以保证借用人的安全。

  2.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:全院教职员工在教学、科研、实验、借用中损坏或

  丢失院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,按以下规定处理:

  (1)凡是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,而造成仪器设备局部损坏,

  但能修复使用者,赔偿维修费。

  (2)责任心不强、粗心大意,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事故,应及时

  查明原因,上报主管部门,令其赔偿。

  (3)凡丢失教学、科研用 200 元以下,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,一律按原价赔偿。

  (4)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,按当时市价的合理价格赔

  偿。

  (5)单价在 50 元以下、5 元以上的实验低值品,因粗心大意造成损坏,可

  按以下规定 赔偿:损伤微小、仍可使用者,按原价的 20%赔偿;如仪器设备粉

  碎性损坏,按原价的 80—100%赔偿。

  3.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、器材的损坏,经过鉴定证实,可不予赔偿:如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引起的,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;经过批准,试用新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、检修,虽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。

  4.凡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的当事人,一律上报,经实验室审查,主管院长审核,签署赔偿金额。